第一篇
第101条 定义
第102条 与某些非移民有关的第二篇
第103条 司法部长和局长的职务权力
第104条 国务卿的职务权力
第105条 与内部安全官员的联络
第106条 某些非移民受虐待配偶的工作许可
第二篇 移民
第一章 移民选择系统
第201条 全球范围的移民
第202条 对各个国家移民人数限制
第203条 移民签证分配
第204条 审批移民签证程序
第205条 撤销已批准的申请
第206条 未使用的移民签证
第207条 一年允许接纳的难民及紧急状态难民
第208条 庇护
第209条 难民身份调整
第210条 特殊农业工人
第210条A 已废除
第二章 外国人入境条件;公民与外国人旅行控制
第211条 文件要求
第212条 不能申请签证及入境的外国人分类,不能入境的豁免
第213条 需交纳担保金入境的某些外国人
第213条A 申请人担保书要求
第214条 非移民入境
第215条 外国人与公民的旅行证件
第216条 某些外国人配偶和儿女的有条件永久居民身
第216条A 某些外国人企业家,配偶及子女的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
第217条 免签证的某些访问者
第218条 临时H-2A人员的入境
第219条 外国恐怖组织的划分
第三章 入境证件的签发
第221条 签证的颁发
第222条 申请签证
第223条 重新入境(回美)证件
第224条 直系亲属及特殊移民签证
第四章 入境检查、拘捕、体检、拒绝入境和递解出境
第231条 出入境外国人和公民名单;到国外定居的公民和外籍居民纪录
第232条 为观察及检查拘留外国人
第233条 经由外国领土、临近岛屿及登陆地点入境
第234条 搭乘民航的外国人指定入境口岸
第235条 移民官员检查;不准入境外国人的加快递解;转送移民法庭
第235条A在国外机场提前检查
第236条 逮捕拘留外国人
第236条A恐怖嫌疑分子的强制性拘留;人身保护权;司法审查
第237条 需递解出境外国人的分类
第238条 犯重罪外国人的加速递解
第239条 递解程序的开始
第240条 递解程序
第240条A 取消递解;调整身份
第240条B 自动离境
第240条C 入境记录
第241条 已下令递解外国人的拘留及递解
第242条 递解令的司法审查
第242条A 本节另行规定
第242条B 已废除
第243条 与递解有关的惩罚
第244条 临时保护身份
第五章 调整身份
第